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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退学手续
2008-09-26
办理时间:每学期开学两周内。 承办部门:教务部
办理程序:申请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向所在系提出报告,送教务部审核,由院领导研究批准。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同时上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必须在学院退学决定书下达后一个月之内办理好所有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学生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擅自离校者,不发给在校学习相关证明。
办理退学流程图

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 1.见学生手册中《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习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3)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4)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系办理注册手续者; (5)本人申请退学者; (6)接受学院退学劝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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